一起不太成功的故意杀人罪辩护案件
注:为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,当事人均以xxx代替,虽然辩护不成功,但保住被告人的性命。
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
公诉机关指控,2010年8月29日1时许,在xx县北关温馨宾馆门口,被告人王xx等人因琐事与被告人李xx、刘xx、被害人曹xx发生争吵,王xx遂电话通知刘女前来,刘女约被告人武xx、黄xx等人打出租车一起赶到温馨宾馆门口。双方发生殴打,被告人武xx持单刃尖刀猛刺被害人胸、腹部数刀,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。案发后,被告人吴xx出逃,后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武xx持单刃尖刀猛刺被害人胸、腹部数刀,致其死亡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我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,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:
一、综合公诉机关的指控:被告人武xx明知在他人聚众斗殴的情境下积极参与斗殴,将受害人曹xx用刀子捅死。辩护人认为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不能证明被告人武xx主观上有聚众斗殴故意。
二、武xx与受害人曹xx素不相识,更无冤无仇,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武xx有故意杀人主观上故意,反而证实武xx有正当防卫的性质。
三、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。
四、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不成立的理由
五、关于武果自愿认罪,辩护人认为是因为武xx缺乏法律知识,误认为只要造成他人死亡就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武xx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